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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首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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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自首如何認定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構成單位自首:

1、自動投案的實施者只能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能是單位本身。

2、必須如實交代單位的罪行。

3、自首必須是單位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即以單位的名義,且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