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訴訟離婚最快的時間應該在三個月之內。
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訴訟離婚最快的時間應該在三個月之內。
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法院會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