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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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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