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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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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有哪些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1、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絡。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絡,向其提交《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首先徵詢其對於聘請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應要求其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表示不同意的,應要求其書面表明意見。還可以向其瞭解案件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4、代理申訴和控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