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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學生有監護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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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學生有監護責任嗎

教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責任的。

在學校期間,學生實際上處於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其子女的監護權已經轉移給學校。

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監護關係,學校應為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