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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損失範圍是怎麼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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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損失範圍是怎麼界定的

合同違約的損失範圍的界定依據《合同法》第130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可得利益,預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