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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起訴離婚的,離婚在多長時間依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式而定,簡易程式應該在起訴三個月內判決,普遍程式一般在6個月內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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