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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信用卡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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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信用卡罪立案標準

我國並沒有單獨一款罪名是買賣信用卡犯罪,但是在《刑法》分則中,存在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這款罪名中的若干行為型別並不是單一的,而是選擇性的,所以如果買賣信用卡,即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