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為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兩大方面內容:
1、當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2、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的內容等方面的自由。
(1)締結合同的自由;
(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
(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
(6)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其繼續履行,爭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