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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中哪些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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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中哪些條款是無效的

民間借款合同中無效條款有:

1、借款合同違法《合同法》關於利率的規定。

2、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4、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5、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