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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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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待證事實有: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