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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在單位受傷應該是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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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在單位受傷應該是誰負擔

臨時工在單位受傷的,如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賠償,如果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