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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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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兩稅法

兩稅法是宰相楊炎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建議頒行的。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兩稅法主要內容:

1、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

2、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

3、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

4、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

5、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奈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

6、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

7、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稅。

8、此外斂者,以枉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