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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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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有哪些要求

民政局對離婚協議在內容、形式等方面都有所要求。內容上要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協議內容要為雙方自願達成;而且要求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形式上要求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而且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除此之外離婚協議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具體而言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返國家法律法規;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而且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