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所有的死刑案證人都必須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鑑定程式違反規定或者鑑定結論明視訊記憶體在疑點的;
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
並不是所有的死刑案證人都必須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鑑定程式違反規定或者鑑定結論明視訊記憶體在疑點的;
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