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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可以進行探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已經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節假日之外,徵得公安機關同意進行探視,但是每次探視時間為半小時以內,每月只能探視一次。對於還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嫌疑罪犯,只有委託律師可以見面,其餘人不允許進行探視。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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