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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保證人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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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保證人的責任是什麼

在借款合同中,保證人的責任一般是給債務人承擔債務補充責任。具體而言,即債權人在債務到期的情況下,可以找保證人直接要求債務承擔,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屬於一般保證的,那麼一般需要在債務人無力承擔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