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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法》中沒有“緊急招投標”的概念。為壓縮“招投標時間”,一般可採用以下幾種方式:
1、採用“邀請招標”形式,較“公開招標”縮短時間,程式相對簡單。但一般需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2、採用“資格後審”方式,可省去資格預審時間,但加大了競爭性,增加了評標工作量。
3、採用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例如:競爭性談判、詢價、直接採購部分其餘進行招標。能否採用“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如未法定招標的範圍,則必須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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