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後任何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變更離婚協議,不需要有關部門同意,也不需要到某個機關辦理,只要雙方經過協商重新達成協議,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或者補充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