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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賠償的標準並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奪,還要根據受害者所受到傷害的程度來進行判定。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到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到50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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