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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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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提出離婚賠償的情形有: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無過錯方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人-----無過錯方的配偶

四、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五、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