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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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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嗎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在受到工傷三十日之內起提出工傷認定,工傷鑑定申請如果距受工傷之日超過一年,則無法再就一年前的傷勢申請工傷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