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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什麼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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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什麼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階人民法院,下級單位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佈局在除臺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我國是四級法院體系,國家級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六個派出的巡回法庭。省級的是高階人民法院,設區的市一級的是中級人民法院,縣一級的是基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1、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2、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3、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