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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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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債務人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權時,或拒絕給付或明確向法院提出先訴抗辯、時效抗辯即可。抗辯權分為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