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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負有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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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負有哪些義務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義務,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