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哪些權力

經驗 閱讀(1.86W)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哪些權力

合同履行抗辯權有: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2、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3、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