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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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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