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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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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