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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安抗辯權使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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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不安抗辯權使用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不安抗辯權使用條件有: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