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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訴狀行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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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訴狀行使的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在訂立合同後,喪失了履行義務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適用事由是對方發生下列情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應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發生了前述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