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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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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