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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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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雙務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分別是: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