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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抗辯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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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抗辯理由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權抗辯理由有: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0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