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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合同法中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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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合同法中有哪些規定

我國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瞭如下規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