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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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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哪些呢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有兩類:

1、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