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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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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區別是概念不同:前者是指一方沒有法律根據地取得本不應得到的利益,同時有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而遭受到損失,則取得的利益對於獲益人而言是不當得利;後者是指一方在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對其相關財產或事項等進行管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