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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共有財產的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離婚時,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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