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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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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公司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是: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