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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孕婦應該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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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孕婦應該怎麼賠償

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前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