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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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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違約行為有:

1、遲延履行,是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2、拒絕履行,是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

4、債務人的過錯,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