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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四點: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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