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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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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如下: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