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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是: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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