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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債不還的人如何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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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欠債不還的人如何催款

對欠債不還的人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