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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1、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2、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
3、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4、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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