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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2、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網上信訪是指通過信訪部門構建在網際網路上的信訪平臺向黨委和政府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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