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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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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交房是否違約

根據合同法約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的債務,若另一方當事人催告之後在合理的期限內還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該合同。因此,若開發商違約遲交房子,並且經過催告後仍然長期不能交房,購房者可以直接解除購房合同或者選擇讓開發商賠償損失和違約金。綜上所述,開發商遲交房是違約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賠償或者解除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