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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員請假、探視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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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員請假、探視有何規定

在押人員請假、探視有何規定?具體有如下規定:

步驟/方法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和當日無

法返所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

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臨時離所回家探視。回家探視由

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

2

留所服刑罪犯有特殊情況需請假的,由監所根據其親屬申請、當地公安派

出所及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對符合條件的,填寫《罪犯回家探視審批

表》,報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由其親屬到看守所接、送罪犯。留所服

刑罪犯請假的假期一般三至五天,最長不得超過七天。表現不好和有現實

危險的罪犯不得准假。

3

判處拘役的犯人在看守所服刑期間,按法律規定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

路費自理。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