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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人認定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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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人認定依據是什麼

只要留守兒童的父母還在,他們的監護權都不會被改變,但如果父母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他們是有權利將他們的孩子託管他人的,而受託管人就對被託管的孩子有監督、管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