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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作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三條,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影、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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